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第一屆第四次理事會會議通過實施 下載列印急難慰助申請表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廿三條、第廿四條、第卅六條暨福利委員會組織辦法第三條
第四款訂定之。 |
第二條: |
急難慰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本會會員(含贊助會員)或本縣後備幹部個人或其家庭
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
第三條: |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會會員(含贊助會員)所繳之常年會費提撥百分之十。
二、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
第四條: |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本會會員(含贊助會員)個人或其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
二、本縣後備幹部個人或其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經由本縣各鄉、鎮、市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或本會會員代為申請。
三、其他偶發事件,亟需救助者。
四、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
第五條: |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每個案之急難慰助金,以壹萬元為上限。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不在此限。
三、每個案之急難慰助基本原則以一次為限,個案並不得因重病至死亡而重復申請。 |
第六條: |
急難慰助金作業流程:
一、填寫急難慰助金申請表(由本會網站下載或至協進會索取)。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以上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會址所在辦公室。
※每個案之急難慰助均事關時效問題、可先行傳真申請表至本會審核。
四、由福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立即發放。 |
第七條: |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置專戶存儲。 |
第八條: |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財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理、監事
聯席會審查通過,並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本會福利委員會提交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