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高雄縣後備幹部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 |
本會以促進後備幹部聯誼;提昇服務精神、爭取並保障合理權益為宗旨。 |
第四條: |
本會以本縣(鄉、鎮、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六條: |
本會之任務:
一、定期舉辦各種聯誼活動及生活與知識性講座。
二、建立後備幹部聯絡管道,發揮互助及溝通功能。
三、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
|
|
|
|
第二章 會 員 |
第七條: |
凡設籍本縣組織區域內之後備幹部訓練班結訓學員及退役軍官均可入會
為正式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一般人士均可入會為贊助會員(以下稱贊助會員)。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正式會員
二、贊助會員 |
第八條: |
正式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力:
甲、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理、監事。
丙、參與本會舉辦或協辦之活動。
丁、其他應享之權利。
二、義務:
甲、繳納會費。
乙、遵守本會規章並協助本會之各項活動。
丙、擔任本會選派之職務。
丁、其他應盡之義務。 |
第九條: |
贊助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力:除不得被選為理、監事外,其餘與正式會員相同。
二、義務:除入會費及常年費酌量減收外,其餘與正式會員相同。 |
第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本會會員、贊助會員資格。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三、經判刑確定或通缉中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經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七、欠繳常年會費連續達兩年者,但有正當理由者除外。
八、違反本會宗旨情節嚴重,經過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者。 |
第十一條: |
會員(會員代表、包含贊助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
第十二條: |
會員(會員代表、包含贊助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三條: |
會員(會員代表、包含贊助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義務。 |
|
|
|
共 1 2 3 4 頁 |